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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电视台《1818黄金眼》报道:在嘉兴海宁的某停车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轻微碰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当民警赶来时,却发现了问题。
事故驾驶员另有其人
交警到达现场后,“驾驶员”黄某坚称是自己开车到了停车场并发生了交通事故。黄某承认自己喝了酒,交警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并把她带到了医院抽血检验。
交警同步进行调查发现,事发时开车的驾驶员并非黄某,而是同车的谢某。黄某和谢某是闺蜜,两人当时都喝了酒,谢某开车发生剐蹭后有点慌了。谢某表示:因为没驾照,怕到时候坐牢,就找了黄某来顶包一下。
两女子均受到应有处罚
经过血样鉴定,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53毫克,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10毫克。谢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款2200元;黄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900元。
另外,黄某和谢某还因提供虚假证言被警方拘留7天并处罚款。
律驰驾道观点
本案当中,谢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因此,谢某应承担无证驾驶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谢某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谢某和黄某均饮酒后驾车,经检测,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53毫克,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10毫克,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谢某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黄某则因醉酒驾驶被依法吊销驾驶证。需要注意的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黄某在明知谢某是实际驾驶员且涉及无证酒驾的情况下,仍选择为其顶包,并向交警提供虚假证言,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二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黄某和谢某因此被警方拘留并处罚款。
在本案中,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取证,准确认定了谢某的无证酒驾和黄某的顶包行为,并依法对两人进行了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此案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加强法治宣传与教育至关重要。通过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可以减少和避免类似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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