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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电视台《1818黄金眼》报道:来自丽水遂昌的小黄反映,今年8月8日,他的比亚迪汉轿车被工业园楼顶掉下的广告牌碎片砸中,造成了车辆左前大灯破损,他想找到责任单位协商赔偿。
车辆定损5635元,小黄要求赔偿2800元
在车辆被砸的当天,也就是8月8日,小黄就找到广告牌的责任单位——航增材(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增材公司)进行协商。航增材公司让小黄先去报保险,8月9日(第二天)再来调解。
等到8月9日,航增材公司和小黄进行调解时,航增材公司让小黄要么报警、要么起诉。随后,小黄联系了保险公司进行处理,维修花费了5635元。
派出所组织调解,航增材公司要求道歉
8月14日,当地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小黄提出要求赔偿维修费用的一半,也就是2800元。航增材公司愿意赔偿2000元,但要求小黄删除视频并道歉,小黄不同意,因此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功。
据了解,小黄8月12日在某音平台发布了自己爱车被广告牌砸中的相关视频,航增材公司认为小黄的视频对其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提出删除和道歉的要求。小黄则认为,自己发布的内容都是真实的,拒绝道歉。
8月16日,派出所组织了第二次调解,小黄主张要求航增材公司赔偿2800元,航增材公司表示道歉的事情就算了,只愿意赔偿2000元修理费,双方僵持不下,并未达成一致。由于航增材公司要求小黄道歉,小黄就坚持要对方赔偿2800元。
截至发稿前,小黄反馈:经过属地街道协调,他拿到了2400元的赔偿,事件就此告一段落。
律驰驾道观点
本案当中,小黄的比亚迪汉轿车被工业园楼顶掉下的广告牌碎片砸中导致车辆受损,其完全有权向广告牌的责任单位“航增材公司”主张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广告牌作为构筑物的一部分,其管理和维护责任在航增材公司。广告牌碎片的脱落并导致小黄车辆受损,初步构成了侵权事实。除非航增材公司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否则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小黄提出的2800元是基于车辆维修费用的半数,这是一个合理的诉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小黄有权要求航增材公司赔偿因广告牌坠落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双方在派出所的调解过程中,因航增材公司提出的额外要求(删除视频并道歉)而导致调解失败。航增材公司要求小黄删除视频并道歉的行为并无直接法律依据,因为小黄发布的内容是基于事实,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畴。在此情况下,小黄有权拒绝这一要求,并坚持自己的合理赔偿诉求。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虽然起初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了分歧,但值得肯定的是,最终通过属地街道的协调,小黄与航增材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以2400元作为车辆损失的补偿,这一结果标志着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有效解决了争议。
综上所述,小黄作为受害者,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有权向航增材公司主张侵权赔偿,并要求对方承担因广告牌坠落导致的财产损失。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经营和生活中,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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